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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目的

新北市政府新聞局(以下簡稱本局)自民國100年起舉辦新北市紀錄片獎,多年來扶持許多傑出紀錄片導演,為鼓勵曾獲本市紀錄片獎之優選影片持續發揮紀實影像的感人力量,發展成長片並上院線放映,讓更多觀眾欣賞優質紀錄片,促進影視產業發展,開拓國內紀錄片市場,特訂定本辦法。

貳、申請資格

  • 申請者應為曾獲「新北市紀錄片獎」之優選影片拍攝團隊。
  • 申請行銷協助之影片須曾獲選為「新北市紀錄片獎」優選影片,且該影片獲獎後仍持續拍攝發展成長片,並有國內院線放映之計畫者。

參、申請應備文件

  • 申請者應檢具行銷宣傳活動企劃書一式7份,向本局申請。行銷宣傳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:

(一)「新北市政府新聞局紀錄片行銷協助」申請書。

(二)電影發行公司合約證明書影本。

(三)紀錄片上映行銷發行企劃書(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)。

(四)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。

  • 符合申請條件之影片,申請者最遲應於影片首輪映演三日前繳交以下文件:

(一)電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1份。

(二)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合約證明書影本1份。

三、 申請應備文件,不論受理與否,概不退還。

肆、申請期間及方式

  • 申請期間:111年2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。
  • 收件地址: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6樓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新聞行政科。
  • 申請方式:
  • 紙本申請。
  • 送達方式:
  1. 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至郵局掛號遞送,以郵戳為憑。
  2. 親自或委請他人(含快遞、宅急便包裹等)交送: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前送達收件地址。

伍、額度及給付條件

  • 每部影片本局僅提供1次行銷協助,其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。
  • 通過評審會議後,申請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,檢據辦理款項撥付。

陸、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延期上映

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以致延後上映,或者中斷上映後重新上映,申請者應以書面或e-mail通知本局及告知預計上映/再上映日期,並於映演三日前,檢具新版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合約證明書影本1份,及更新之上映行銷發行企劃予本局。

柒、申請案之審核作業

一、書面審查:

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、申請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,如有缺漏得為補正,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

二、評審會議:

(一)由本局遴聘以下領域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:

  1. 本局代表1人。
  2. 電影行銷、發行等相關專家2人。
  3. 紀錄片相關領域等專家2人。

(二)評審委員為無給職,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。

(三)評審委員任期為一年,期滿得續聘。

(四)評審重點:

  1. 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具體作法及執行期程規劃之可行性及周延性。
  2. 行銷宣傳活動執行團隊之專業性及執行能力。
  3. 行銷宣傳活動經費之合理性。

(五)決議方式:由評審小組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後決議。

(六)申請者應於評審會議出席說明。

(七)申請案經會議決議通過後,本局將評審結果公告於新北市紀錄片官方網站。

捌、首輪映演

申請者應於評審會議通過後,將獲本辦法協助之紀錄片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進行首輪映演。

玖、應履行之負擔規定

  •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。
  • 無抄襲、剽竊、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。
  • 應於其片首或片尾處明示「本片係獲新北市政府新聞局紀錄片行銷協助」或類似文意,並加註「新北市政府新聞局」識別圖樣。

 

拾、結案

  • 於首輪映演之日起30日內,檢具下列各款文件,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。
  • 在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。
  • 紀錄片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具體作法之執行證明文件。
  • 於其片首或片尾處明示「本片係獲新北市政府新聞局紀錄片行銷協助」或類似文意,並加註「新北市政府新聞局」識別圖樣之畫面截圖。
  •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。
  • 若未於前款期限內檢具結案文件,本局有權向申請者追回協助金。

拾壹、其他規定

  • 本辦法因預算遭議會刪減、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,致無法執行者,本局得停止受理,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。
  • 本辦法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局解釋之。

 

 

新北市政府標誌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

地 址:(220242)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
電 話:(02)2960-3456
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新聞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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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最近更新:2024-04-17.